梧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一號)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護條例》已由梧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21年9月17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30日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護條例
(2021年9月17日梧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發展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傳承六堡茶文化,提升六堡茶文化品牌價值,促進六堡茶文化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六堡茶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六堡茶文化,是指梧州市各族人民長期從事六堡茶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具有獨特地理人文特性和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各類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
第三條 六堡茶文化保護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重點保護、活態傳承、促進發展、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六堡茶文化保護、傳承、發展和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六堡茶文化保護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六堡茶文化保護、傳承、發展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六堡茶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堡茶文化保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組織實施六堡茶文化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編制、實施六堡茶文化保護規劃;
(三)指導、監督六堡茶文化保護工作;
(四)組織開展六堡茶文化調查、保存、研究、傳承、傳播、交流、利用等工作;
(五)編制、管理六堡茶文化保護名錄;
(六)依照職權組織評審、推薦六堡茶文化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七)開展與六堡茶文化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綠化、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六堡茶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六堡茶文化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六堡茶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茶種植基地建設、種質資源保護、文化傳承和品牌保護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六堡茶文化的保護、傳承、發展和利用工作。
鼓勵和支持六堡茶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六堡茶文化交流活動,規范行業行為,推動行業自律和品牌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六堡茶文化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九條 蒼梧縣六堡鎮為六堡茶文化核心保護區。
第十條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的指導和約束下由蒼梧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在六堡茶文化核心保護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保護規劃的要求,體現六堡茶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壞六堡茶原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山、采石、開礦、取土、毀林開荒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擅自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林地、濕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其他六堡茶文化資源豐富、空間分布集中的區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為六堡茶文化保護區。六堡茶文化保護區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對六堡茶文化資源進行普查、收集、整理、評估、認定。
第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發現瀕臨消失或者毀損的六堡茶文化資源,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六堡茶文化保護名錄,將下列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六堡茶茶道、茶碼頭、茶園、茶廠、茶倉、茶行、茶亭、茶碑,以及風雨廊橋等其他與六堡茶相關的史跡、建筑;
(二)六堡茶相關種植、采茶、制茶、陳化、倉儲、運茶、品茶技藝以及茶籍、茶禮服飾等作為歷史文化載體的實物;
(三)六堡茶相關的詩詞、美術、書法、歌舞、戲劇、曲藝和雜技等文化藝術作品;
(四)六堡茶文化活動、茶禮、行規等文化民俗;
(五)其他文化資源表現形式。
名錄內資源屬于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規定。
六堡茶文化保護名錄及其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歪曲、貶損六堡茶文化,禁止侵占、破壞列入六堡茶文化保護名錄的文化資源。
第十八條 列入六堡茶文化保護名錄的資源,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妥善保護,防止損毀、滅失。
列入六堡茶文化保護名錄的茶園、廠房、茶倉等重要場所,應當采取保護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其原有用途性質。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關保護管理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列入六堡茶文化保護名錄的重要文化資源補償力度。保護管理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條 “茶船古道”是六堡茶歷史文化的獨特載體。
市、蒼梧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普查、收集、整理、保護“茶船古道”相關文化資源,依法組織評審、推薦“茶船古道”申報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第二十一條 市、蒼梧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加強對“茶船古道”河道、岸線和區域環境的綜合整治,構建生態良好的濱河空間。
第二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收集六堡茶茶樹種質資源,建立健全茶樹種質資源檔案,指導選育、繁育、推廣使用茶樹良種。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對城市建成區外樹齡五十年以上的老茶樹進行普查和認定,建立老茶樹資源圖文檔案,制定分類保護措施。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對城市建成區內樹齡五十年以上的老茶樹進行普查和認定,建立老茶樹資源圖文檔案,制定分類保護措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老茶樹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保護名錄內六堡茶制作技藝檔案,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對存續狀態較好、具有生產性質和社會需求的六堡茶制作技藝實行保護。
第二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六堡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認定工作,提供經費,支持各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加大對六堡茶文化資源的征集力度,豐富館藏內容。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六堡茶文化相關藏品捐贈或者出借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將六堡茶文化納入素質教育,因地制宜開展教育活動,普及六堡茶文化知識。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具備條件的中、高等職業技術院校開設六堡茶相關專業、課程和各類培訓,采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合作設立六堡茶文化傳播平臺或者職業教育與拜師學藝相結合等方式,培養六堡茶專業人才。
第三章 發展與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六堡茶品牌建設,推進六堡茶的國際互認、品牌評價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六堡茶生產者、加工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產品等產品質量認證,爭創國際國內名牌產品。
第二十九條 鼓勵梧州市六堡茶相關企業、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戶依法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廣西老字號的六堡茶企業,以及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級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展示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設置六堡茶文化知識展示內容。鼓勵和支持非國有文化機構宣傳、展示六堡茶文化,提高全社會的六堡茶文化意識。
鼓勵和支持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六堡茶文化。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六堡茶文藝作品,制作發行六堡茶文化刊物,開展六堡茶文化的國內外交流、傳播與推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和指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六堡茶進行良種選育、工藝改良、技術創新。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六堡茶文化特色小鎮、文化生態保護區等,弘揚六堡茶文化。
鼓勵和支持開展與六堡茶文化相關的傳統民俗節慶活動。
第三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六堡茶文化保護和展示工作納入旅游專項規劃,合理利用六堡茶文化,打造“茶船古道”等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品牌,發展特色旅游產業。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發、制作體現六堡茶文化特色的旅游產品,在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使用和推廣六堡茶旅游文化品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列入六堡茶文化保護名錄相關資料、實物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六堡茶文化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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