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梧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梧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梧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為了擴大地方立法的公眾參與面,增強立法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該條例草案及說明在梧州日報、梧州人大網(http://www.xellastudio.com/)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梧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1.信函郵寄至梧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信地址:廣西梧州市迎賓路19號市聯合辦公大樓,郵政編碼:543001);
2.聯系電話(傳真):0774-6022015;
3.電子郵件發至: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1年12月15日
梧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免疫和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 經營和收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城市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檢疫、搜救犬只以及教學科研機構、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原則】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監管和基層組織參與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區范圍】 本市養犬實行禁止養犬區、養犬管理區的分區域管理。
禁止養犬區是指機關和醫院的辦公服務區、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宿舍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禁養區域。
養犬管理區是指除禁止養犬區之外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指導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動態監管等機制,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收容犬只,查處違法養犬行為和捕捉流浪犬只、捕殺狂犬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檢疫、疫情監測,犬只經營市場、飼養場和留檢場所的防疫條件審查,犬只免疫、犬只尸體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監督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違法占道行為等工作,配合查處違法攜犬出戶、無證養犬等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犬只經營相關活動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傷處置和狂犬病人救治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做好管理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學校等企事業單位應當就本區域有關養犬事項依法制定管理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糾正不文明養犬行為,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做好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相關工作,加強對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宣傳引導,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八條 【養犬人義務】 養犬人是犬只飼養的責任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訓練犬只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養犬宣傳】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村(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協助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鼓勵公民、法人和合法登記的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文明養犬宣傳、監督管理等活動,勸阻不文明養犬行為。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十條 【舉報投訴機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箱、電子郵箱和電話等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并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章 免疫和登記
第十一條 【免疫和登記制度】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后十五日內,或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為犬只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并辦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犬只取得免疫證明后二十日內,或者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連續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規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飼養從境外進口犬只的,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檢疫證明。
犬只未經免疫和登記的,不得飼養。
第十二條 【免疫和登記場所】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規劃犬只狂犬病免疫點?梢晕蟹蠗l件的動物診療機構開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采取便民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免疫接種與犬只登記、變更、注銷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三條 【個人申請養犬條件】 個人養犬申請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五)無遺棄、虐待犬只處罰記錄;
被沒收犬只的,自沒收犬只之日起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四條 【單位申請養犬條件】 單位養犬申請登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于護衛等合理用途;
(二)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明;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專人看管犬只;
(四)有犬籠、犬舍或者圍墻等圈養設施以及養犬標識;
(五)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第十五條 【養犬登記審核】 公安機關對養犬登記申請依法進行審核,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根據自愿申請原則為犬只植入犬只電子識別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準養登記,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受理單位申請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 【登記延續、變更和注銷】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十日前,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規定的地點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養犬地、養犬人變更的;
(二)犬只死亡、失蹤的;
(三)放棄飼養并將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場所的。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的,養犬人應當按期免疫接種疫苗;未按期免疫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后,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養犬登記證。
養犬登記證被注銷后繼續在本市飼養該犬只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七條 【收費和證牌管理】 養犬人養犬應當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牌、電子識別標識由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補發、補植。
第十八條 【信息化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信息管理服務系統。 公安機關應當與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錄入、共享犬只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禁止區養犬規定】 禁止養犬區內,不得飼養、繁殖、攜帶、經營任何犬只。殘疾人飼養、攜帶的自用助殘犬除外。
第二十條 【養犬區養犬規定】 養犬管理區內,應當遵守下列養犬規定:
(一)禁止飼養、繁殖、攜帶、經營危險犬只。
(二)除護衛等工作需要外,單位禁止飼養犬只。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經單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三)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登記周期內無養犬違法記錄的,可以申請登記飼養第二只,最多不超過二只。臨時寄養超過三十日的,視為養犬。
(四)準養的犬只繁殖幼犬超過限養數量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幼犬贈與、轉讓他人等處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場所。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個人應當在。ň樱┧鶅蕊曫B犬只,單位應當圈(籠)養或者拴養犬只。
(六)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犬只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
第二十一條 【養犬共同規定】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養犬規定:
(一)不得在住宅小區的樓道、樓頂、地下車庫等公共區域內飼養犬只;不得在居民小區樓房無封閉的陽(露)臺飼養犬只;
(二)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或者產生異味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消除;
(三)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五)不得亂排養犬產生的污水等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產生影響的,養犬人應當及時清理;
(六)飼養犬只死亡后應當做好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犬只尸體。
第二十二條 【傷害送診規定】 因養犬人管理不當,造成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具體責任承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鼓勵保險機構開設犬只傷人責任險種,鼓勵養犬人為犬只購買保險。
第二十三條 【攜犬出戶規定】 養犬管理區內,養犬人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只標識牌。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使用長度不超過2米的犬繩(鏈)牽引,并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戴嘴套等防護器具。
(三)注意避讓行人,特別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有效制止犬只攻擊行為或對他人人體嗅舔、抖身、汪叫等近距離接觸行為。
(四)攜犬乘坐出租汽車,須征得駕駛人同意,并為犬只戴嘴套或將犬只裝入犬袋(籠)。
(五)攜犬只進入電梯間、樓梯等空間狹窄或人員密集場所的,須為犬只戴嘴套或將犬只裝入犬袋(籠)。
(六)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養犬管理區外飼養的危險犬只,不得進入養犬管理區內。因免疫、診療等原因確需到養犬管理區的除外,但養犬人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繩(鏈)或者裝入犬籠。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攜犬進入區域】 下列場所或者區域禁止攜犬進入,場所或者區域的所有者、管理者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一)機關、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服務辦事大廳等;
(二)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場館、檔案館、城市展覽館等室內公共場所;
(三)除出租汽車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商場、超市、公園、廣場中明確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場所或者區域,所有者、管理者可以設置明顯標識,禁止攜犬進入。
殘疾人攜帶自用助殘犬的,以及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二十五條 【犬只活動區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置犬只活動的專門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公約,約定社區或住宅小區內允許犬只活動的區域和時間。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六條 【動物疫情控制和處理】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癥狀的犬只,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或者犬只留檢場所應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進行處置,指導監督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依法采取捕殺、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或者犬只留檢場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或者交由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四章 經營和收容
第二十七條 【犬只經營規定一】 從事犬只養殖、交易、診療、美容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經營許可,在核準的范圍和地點經營。取得營業執照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犬只經營規定二】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經營者應當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采取措施保持場所環境衛生;
(二)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犬只經營臺賬,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確保證票齊全;
(三)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的,應當接種獸用狂犬病疫苗;除90日齡內的幼犬外,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動物檢疫證明或免疫證明等材料;
(四)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對犬只吠叫、產生異味等擾民的,應當及時有效制止、消除。
第二十九條 【犬只經營規定三】 不得在居民小區內從事犬只養殖、交易。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劃定犬只臨時交易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犬只留檢場所】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組織建設、購買服務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犬只留檢場所,收容處理流浪犬、無主犬、遺棄犬和依法扣押或者沒收的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
犬只留檢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制定專門工作規范,并建立犬只收容檔案。對收容的犬只應當采取必要的免疫、檢疫和醫療措施,配備犬尸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設置無害化處理流程。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負責犬只留檢場所的管理,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組織承擔犬只收容留檢具體事務。
第三十一條 【犬只送交收容】 公安機關發現流浪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至犬只留檢場所。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養犬人放棄飼養、無法自行處置的犬只,應當送至犬只留檢場所。犬只留檢場所應當接收,并向養犬人出具棄養犬接收證明。
第三十二條 【犬只認領】 犬只留檢場所應當查核流浪犬只的登記信息,有養犬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持犬只登記證明到收容場所認領,養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認領的,按照遺棄犬只處理。
無養犬登記或者無法聯系到養犬人的,應當在養犬信息管理服務系統、養犬管理工作公眾號等發布犬只招領公告,告知七日內認領。逾期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或者遺棄犬只處理。
扣押的犬只依法解除扣押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時領回犬只。當事人五日內不領回犬只的,按照遺棄犬只處理。
養犬人領犬時應當承擔犬只在犬只留檢場所發生的飼養、醫療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犬只領養】 犬只留檢場所收容的棄養犬、無主犬、遺棄犬、被沒收犬只,經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單位領養。自收容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領養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領養人不得銷售或者轉贈所領養的犬只。
第三十四條 【民間收容救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動物保護組織、行業協會和志愿者等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犬只收容救助活動,但不得將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經營活動或者宰殺。
收容救助的犬只應當辦理養犬登記。單位和個人領養被收容救助犬只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收容救助場所可以向領養人收取適當的犬只飼養、護理等成本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法律責任轉致】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律責任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牌、電子識別標識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
第三十七條 【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辦理養犬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每犬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犬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每犬只二百元以下罰款。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犬只一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在禁止養犬區內飼養犬只或者在養犬管理區內超數量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犬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禁養的犬只或者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在養犬管理區內飼養、繁殖、攜帶、經營危險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犬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養犬管理區內放任犬只自行出戶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內和無封閉陽(露)臺飼養犬只或者虐待、遺棄犬只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款攜帶犬只出戶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攜犬進入規定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經營活動或者宰殺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動物產品和收容救助的其他犬只。
第三十八條 【法律責任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法律責任四】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飼養犬只影響市容環境衛生不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攜帶犬只出戶不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條 【強制措施規定】 公安機關在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對違法養犬情節嚴重或者可能適用沒收犬只處罰的,可以扣押犬只?垩喝坏钠谙逓槭,扣押期間送交犬只留檢場所臨時收容救助。
第四十一條 【行政處分規定】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養犬登記申請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相關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汽車。
第四十三條 【危險犬只目錄】 危險犬只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適用過渡】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在公安機關依法辦理登記的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可以繼續飼養,但危險犬只除外;沒有登記的,養犬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犬只贈與、轉讓他人等處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場所。
第四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梧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梧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1年11月4日經梧州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梧州市立法條例》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現將《條例》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符合城市高質量發展的時代要求。
當前,我市正處于努力打造“一極三城”,加快建設“四個梧州”的重要發展機遇期。制定《條例》,有助于加強城市科學管理,規范公眾養犬行為,引導依法文明養犬,創建一流的生態文明和營商環境;有助于提升我市城市品質,助推建設宜居梧州、文明梧州,創建全國文明城。
(二)制定《條例》順應社會對規范養犬的熱切期盼。
犬只是與人類關系十分密切的馴化動物,養犬人群不斷增多,目前僅市區養犬數量已經超過1萬只。但隨之而來的犬吠及異臭擾民、犬只傷人、排泄物污染環境衛生、流浪犬影響城市形象等社會問題愈發突顯,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期盼規范養犬的呼聲日益強烈。為了更好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幸福感,有必要制定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養犬《條例》。
(三)制定《條例》利于完善養犬管理的體制機制。
目前國家尚無制定專門的犬類管理法律法規,涉及養犬管理的規范散見于各部門法,對具體的養犬行為規范、法律責任等方面規定不多。我市通過制定《條例》,有利于解決管理機制不明、部門職責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查違力度不硬、養犬人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實際問題,填補養犬管理的法制空白,建立完善我市城市管理法治體系。
二、《條例》的起草、修改、審查過程
(一)項目立項。2021年,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將《條例》列入立法工作計劃中,明確為法規制定項目。根據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牽頭起草《條例》。
(二)草案起草。市公安局成立由分管局領導負責的立法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赴南寧等地學習調研,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座談,組織市直職能部門召開立法座談,聽取相關專家意見建議。綜合各方情況和實際,研究起草《條例》草案上報市人民政府。
(三)論證審查。市司法局先后組織相關單位到廣西南寧、河南洛陽以及我市縣(區)等地實地調研學習,聽取鄉鎮街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群眾、行業協會、涉犬機構等各方意見建議,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召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研究,會同市人大專工委、政府法律顧問等對《條例》草案進行反復研究、審查、修改,形成現稿提請政府審議。
(四)專題研究。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條例》草案,對《條例》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成熟度等進行了集體研究,協調統一各方意見。
(五)提案審議。11月4日經梧州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按程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的主要依據和結構內容
《條例》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參考借鑒南寧、?、佛山、寧波、秦皇島等各地的同類立法經驗。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條,分別為:
第一章“總則”共十條,主要規范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分區管理、工作職責等;
第二章“免疫和登記”共八條,主要規范免疫和登記制度、申請養犬條件、登記審核、收費和牌證管理等;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共八條,主要規范養犬行為規定、攜犬出戶行為規定、禁止攜犬進入區域、犬只活動區域、動物疫情控制等;
第四章“經營和收容”共八條,主要規范犬只經營規定、留檢場所、收容認領等;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七條,主要一是根據上位法設定法律責任,二是根據實際設定相關行政處罰和扣押;
第六章“附則”共四條,主要規定相關定義、危險犬目錄、適用過渡規定等。
四、需要說明的主要事項
(一)適用范圍。經過調研,農村地區養犬情況普遍且悠久,從群眾習慣、執法力量、管理需求、實踐效果等各方考慮,《條例》適用范圍應當在城市為宜,即城市建成區、縣政府所在鎮建成區,以及市縣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第二條)。
(二)職責分工。為理順部門職責、解決分工不清,根據各部門法定職能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等,結合我市執法管理體制和具體實際,《條例》明確政府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公安機關是我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登記、收容、查處違法養犬和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免疫、檢疫、防疫條件審查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等(第五條、第六條)。
(三)分區管理。根據管理實際需要,設定禁止養犬區和養犬管理區。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等相關區域為禁止養犬區,不得飼養、繁殖、攜帶、經營任何犬只。城市的其他區域為養犬管理區,實施相應的養犬管理制度和措施(第四條,第三章)。
(四)免疫和登記。預防狂犬病的前提是犬只接種疫苗,而發生糾紛、案件時快捷查找犬主的關鍵是犬只身份登記。因此,《條例》設立犬只強制免疫制度,所有犬只均需免疫,并實行犬只登記許可;不經免疫和登記的,一律不得飼養犬只(第十一條)。
(五)行政收費。為了解決制作犬只牌證、信息系統維護、留檢場所服務管理、無害化處理死亡犬只等相關支出費用,綜合各方意見,《條例》擬規定向養犬人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第十七條)。
(六)限養只數。城市區域內人口密集、管理要求相對嚴格,且養犬過多易造成棄養犬、流浪犬等問題,因此對養犬只數有必要加以限制。綜合公共管理需求和個人養犬需求的雙方因素,按照公益和私益的合理比例原則,并借鑒各地養犬限養的管理經驗,《條例》規定每戶養犬限養一只,無養犬違法記錄的,最多可以養犬二只(第二十條)。
(七)養犬行為。這是《條例》的核心內容,實現規范養犬也是《條例》的主要立法目的!稐l例》對養犬行為規定,以及戶內養犬、攜犬出門、禁止和準許的進入區域、經營管理等分別進行了具體規范(第三章,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
(八)收容場所。在目前管理實踐中,存在扣押的涉案犬只、捕捉的流浪犬缺乏留置地點,疑似患病的犬只缺乏檢疫觀察場所,犬尸缺乏統一無害化處置場所等問題。犬只收容留檢處理場所的缺失,嚴重制約了養犬管理工作。因此,《條例》規定由市縣兩級政府負責設立犬只留檢場所,公安機關負責場所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業務指導,承擔收容犬只、免疫檢疫、認領收養、無害化處理等,并鼓勵民間組織依法設立收容救助場所(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
(九)行政措施。《條例》草案經過了論證會、座談會、征求意見函等形式廣泛聽取了各方意見,認為為了規范我市養犬管理,依據上位法律法規授權和地方實際需要,有必要設置有針對性、可以操作的相關行政管理措施,保障《條例》的落地生根、有效實施:一是行政許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了養犬強制免疫和登記許可的制度!稐l例》根據我市養犬管理的需要和實踐措施制度情況,對強制免疫和登記許可作出具體的規定(第二章);二是行政處罰。目前上位法對于養犬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較少、較籠統,針對《條例》相關的養犬行為規范,按照寬嚴相濟、有所區別等原則,兼顧違法成本和簡易執法程序,對違反相應的養犬行為對應新設了法律責任條款(第三十七條);三是行政強制。為制止違法養犬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或者擴大,需要依法對相關犬只實施暫時性扣押!稐l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參照《南寧市養犬管理條例》等,設置了扣押犬只的行政強制措施(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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